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财税、融资、人才档案、户籍管理、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服务,对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及职工进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大中专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符合评定职称规定条件的,由当地人事主管部门直接受理或者委托人事代理机构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6-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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