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十五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在注册登记后三十日内到同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备案,政府出资或者参股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6-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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