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 第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 第三条 下列机构或企业按乡镇企业对待:(一)乡镇企业在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市开办的并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