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十条 农场、原种场、林场(圃)、牧场、渔场、农业机械厂等(含部队、司法部门和大型厂矿企业所辖),除做好本场(厂)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外,应当向社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