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第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环保、林业、水利、商务、卫生、工商、质监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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