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主管机关依法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不依法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或者出具不实、虚假检测报告、检疫证明的;
(三)越权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
(四)隐瞒、谎报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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