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
(二)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规划选址论证情况;
(三)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
(二)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规划选址论证情况;
(三)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