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0-07-30 共 7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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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 第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法》和本办... 第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 第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实行政府统一领导、规划部门主管、相关单位配合、社会公众... 第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村庄以及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分别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管理。 各类城镇新区... 第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九条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科学预测城乡发展,统筹城乡空间布... 第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条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 第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第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三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跨省辖市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 第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第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郑州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其总体规划由省人... 第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以及未设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 第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省辖... 第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优秀近现代建筑和其他受保护的建筑应当编制... 第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中交通、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保、人民防空等专项规划由城乡规... 第二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以及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二条 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主...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四条 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五条 郑州市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省级机关的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需要。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相关单位...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条件方便公众查询。...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合理调控城乡...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城市、县人民代表大... 第三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条 旧城区改建应当遵循有利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城市新区的建设应按照先配套后开发、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合理安排生活用地和产业用...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坚持集约用地,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在符合城市规划...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和综合协调。新建、改...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省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前,...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应当在有...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 第四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含有城乡规划主管...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或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纳入近期(五年)建设或改造计划的集体...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向村民委员...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规划条... 第四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 第五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五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 第五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五十一条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 第五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五十二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 第五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五十三条 临时建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 第五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五十四条 临时建设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因实... 第五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予以核...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六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五年对总体规划的实施情... 第五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 第五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 第五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 第六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六十条 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 第六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执行城乡规划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情... 第六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 第六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信息系统,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 第六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验核放线结果、核实基础测量报告等措施,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 第六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的,... 第六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省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 第六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 第七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第七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 第七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 第七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 第七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对违法建设项目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共媒体、违法建... 第七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核实合格手续,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未设镇建制的独立工矿区、农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18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