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