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经审查符合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