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一)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二)因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一)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二)因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