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的;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等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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