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六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六十条 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三)经同级人大常委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四)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各类城乡规划经过修改后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三)经同级人大常委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四)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各类城乡规划经过修改后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