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省重大建设工程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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