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六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五年对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及征求意见情况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