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