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