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信息系统,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