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优秀近现代建筑和其他受保护的建筑应当编制保护规划,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送审批、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