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以及未设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其中,省辖市的区所属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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