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布局,县域空间管制,镇、乡、村庄空间布局,人口用地规模控制,资源优化配置,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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