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