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条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相衔接。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科学确定城市、镇、村庄的功能定位,注重城乡规划之间的衔接,坚持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充分发挥城镇对农村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城乡生产要素流动,实现城乡相互促进和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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