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中交通、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保、人民防空等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衔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城乡规划中的有关专项规划实施规划许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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