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省辖市的区所属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并将地块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省辖市的区所属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并将地块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