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主要街区、重要景观地带、主要出入口、主干道两侧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重要交通设施、园林绿地、广场周边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注重空间设计、景观设计和建筑艺术,体现地域和民俗特色,提高城镇规划建设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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