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实行政府统一领导、规划部门主管、相关单位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授权承担有关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城乡规划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授权承担有关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城乡规划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