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行业标准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