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城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设备等措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改正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六十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涉及司法诉讼程序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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