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五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五十三条 临时建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