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坚持集约用地,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乡、村庄规划建设后新增加的耕地面积,可以折抵建设用地指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