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坚持集约用地,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乡、村庄规划建设后新增加的耕地面积,可以折抵建设用地指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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