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并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编制城乡规划,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举行三十日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代表应有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其中,利害关系人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