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合理调控城乡建设用地,兼顾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