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