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依法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育保障制度,将符合生育政策的农村妇女生育纳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并为贫困妇女提供生育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育保障制度,将符合生育政策的农村妇女生育纳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并为贫困妇女提供生育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