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文物收藏单位收藏、陈列、展出文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和相应的展室、库房;
(二)有相应的文物保存设施,珍贵文物和价值贵重的藏品应当设有专柜;
(三)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
(四)有符合标准的安全防范设施和防止文物遭受自然损害的条件和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和相应的展室、库房;
(二)有相应的文物保存设施,珍贵文物和价值贵重的藏品应当设有专柜;
(三)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
(四)有符合标准的安全防范设施和防止文物遭受自然损害的条件和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