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考古调查、勘探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因工程规模巨大确需延长的,应当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在考古调查、勘探结束七日内出具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后七日内作出考古调查、勘探结果处理书。对没有文物埋藏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施工;有文物埋藏的,应当提出具体处理意见,送达建设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