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公安、工商、海关、国土资源、文化、民政、旅游、宗教、环境保护、林业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公安、工商、海关、国土资源、文化、民政、旅游、宗教、环境保护、林业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