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六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六十三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对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重大险情不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造成文物损坏的,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文物灭失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