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由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分别由所在地省辖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