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三条 依法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在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与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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