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五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核定公布前已有的非文物建筑物和构筑物,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应当拆迁;破坏或者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应当逐步拆迁或者改造。拆迁、改造费用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解决,但非文物建筑物和构筑物属于违法建筑的,拆迁费用由违法建筑的责任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