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损坏文物;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
(三)损坏文物保护设施;
(四)毁林开荒、擅自开挖沟渠、采石、取土;
(五)生产、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六)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
(七)其他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行为。
(一)刻划、涂污、损坏文物;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
(三)损坏文物保护设施;
(四)毁林开荒、擅自开挖沟渠、采石、取土;
(五)生产、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六)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
(七)其他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