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六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工程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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