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康复

第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康复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室);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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