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康复 第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康复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方面应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康复技术水平。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康复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