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三条 夫妻一方或双方是残疾人,其中一方为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将其配偶及子女转为城镇非农业户口。
对两地分居的残疾人夫妻,应当优先解决其两地分居问题。
有关部门在办理上述手续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各种费用。
对两地分居的残疾人夫妻,应当优先解决其两地分居问题。
有关部门在办理上述手续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各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