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饭店、餐馆等饮食服务行业不得出售以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的食品;不得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
因特殊情况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并按照规定向指定单位出售、收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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