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
第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
第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以及国家保护...
第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渔...
第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对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每...
第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 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内野生动物资源每五年调查一次,每十年普查一次,并建立...
第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
第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十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影...
第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
第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或者疾病威胁,以及受伤、...
第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十三条 在自然保护区以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产卵场、洄...
第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十四条 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基金。基金来源包括财政专项拨...
第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十五条 对危害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的野生动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
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
第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 第十六条 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
第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 第十七条 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经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
第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 第十八条 经批准持猎枪狩猎的,必须同时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持枪证。
第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狩猎场,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对外...
第二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 第二十条 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饭店、餐馆...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运输、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国家保护的有益...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口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科研、教学等单位对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采...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核发的有关许可证和...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有关法规,《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有关法规有明确处罚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
第三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非法捕杀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驯养繁殖...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承运、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野...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饭店、餐馆等饮食服务行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的,由野生...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渔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入集贸市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野生动物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第四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