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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